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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 财税[2017]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
     发布时间:2017/9/13    来源:   阅读次数:2991
     
  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


    财税[2017]58号      2017.7.11


  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     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:

      一、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、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,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、混凝土、砌体材料、预制构件的,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
      地基与基础、主体结构的范围,按照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(GB50300-2013)附录B《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、分项工程划分》中的“地基与基础”“主体结构”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。

      【提示——依据财税[2016]36号文附件2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第一(七)建筑服务。
      1.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     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,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,并收取人工费、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。

      2.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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